(四)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新办公楼,各部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配合威宁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户。威宁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由市房产局按房产确权的程序和办法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威宁公司名下,工程结算和建设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部门、单位尚未办理土地分割或分摊的,于7月30日前按土地分割分摊的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配合市国土局完成土地分割或分摊工作。
三、由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按确权办证的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威宁公司的资产确权。
四、南宁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和南宁市邕宁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国有农贸市场土地和房产的确权办证,参照《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办理。
五、对有违反南办发〔2002〕37号、南府发〔2002〕39号、南府发〔2002〕73号、南府发〔2003〕71号、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的行为,一经查实,市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的
相关要求及时间安排
南宁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对于明晰产权,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搭建我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意义重大,请各有关单位按本要求及时间安排按时完成资产确权办证、土地分割分摊工作。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资产确权办证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必须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的确权办证及处置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函〔2004〕60号)文件精神,按时完成资产确权办证工作。
二、土地的确权办证
(一)因无资料、资料不全而未确权办证的土地,由威宁公司于5月1日前列表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于7月30日前完成土地的地籍测量、地籍调查,于9月30日前完成土地确权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