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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四)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五)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六)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在活动开始前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其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根据活动需要,设立相应的停车场,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交通和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接受安全许可申请,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勘验,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四)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或者责令主办者、承办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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