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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我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灯会、游园、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贸、文化、体育、卫生、教育、旅游、建设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整体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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