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
(京教财〔2007〕33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在全市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精神以及《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的“逐步在全市城乡统一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要求,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经市政府2007年第174次市长办公会审定,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两免一补”政策的范围
在城八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有本市户籍的学生免收杂费,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学生免交教科书费。
二、实施时间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上述减免政策。
三、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区县财政状况,减免费用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2007至2008学年度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2008年秋季起,此项减免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部门办学、企业办学执行上述政策,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