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
(京教基〔2007〕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 率先基本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精神,确保到2010年本市中小学达到《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促进首都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优质均衡发展,特制定《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重要意义
1.《办学条件标准》是根据首都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现代教育理念,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状况制定的。它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2.当前,首都基础教育已经站在以提高发展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起点上,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成为首都基础教育面临的核心任务。通过实施《办学条件标准》,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是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保证。
二、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导向,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创设适宜师生学习、生活和发展的安全、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4.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坚持统一标准,全面提高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各区县要采取严格的保障和控制措施,凡布局调整保留的中小学校,都要确保其在办学条件主要项目的种类、数量和质量上达到新标准。凡区域内有未达标学校,各区县不得将硬件建设经费投入到超标准学校。同时,要确保学校在新建、改建、翻建、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单位综合造价。有关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5.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坚持义务教育为重点,办学困难学校优先达标原则。办学条件达标的经费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办学条件困难学校倾斜。对于规模小、条件差、群众不满意的学校要结合城市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采取置换、迁建、扩建、合并等方式,全面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