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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抗震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捐赠物资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1: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产品的确认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捐赠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书复印件。

  (二)捐赠企业应对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包括:名称、产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三)捐赠进口物品,有关捐赠企业应先行向法定受赠单位提出捐赠意向,凭捐赠意向接受证明材料,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入境申报。境外捐赠进口食品或特殊物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的,应提供相应的输出国/地区的安全卫生证明材料。不得含有我国禁止入境的相应物品。

  (四)捐赠企业应对捐赠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需向受赠人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的认证证书。

  二、对捐赠食品的要求

  (一)定型包装食品,可常温保存,且包装完好,标签完整,无破损。

  (二)包装标签必须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在保质期内,且至少还留有3个月以上的保质期限。

  (四)食品经营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捐赠食品,必须提供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五)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捐赠食品,必须提供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捐赠进口食品的,还必须提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检疫证书》。

  三、对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要求

  (一)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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