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大对水上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水上加油站(点),各地要立即或限期责令其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水上加油站(点),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从事经营;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四是严格水上加油站(点)准入制。从现在起,各地要严把行政许可审批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水上加油站,必须要持有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必须要经有管辖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四)港口、装卸作业点及船舶维修点的整治措施。
1.港口、装卸作业点的整治措施。
一是市港口局要全面核查辖区港口、装卸作业点。要对辖区所有港口、装卸作业点进行调查、登记;审查其是否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是否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港区和港口水域是否符合防污染要求。对未取得行政许可,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没有进一步完善手续的,依法取缔。
二是市港口局要全面规范港口、装卸作业点的作业行为。对没有《船舶签证簿》或者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签证的船舶,各码头及装卸作业点,不得为其进行装、卸货作业;为船舶进行装载货物服务的码头、作业点,要按照《船舶签证簿》上所确定的参考载重吨为船舶装载货物,不得超吨位或超越载重线装载。今后,对违规为船舶装、卸货作业的港口、装卸作业点,将予以严肃处理,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三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需要取缔的港口、装卸作业点,相关部门在下发书面通知同时,应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报后,对在该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船舶将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规定》(交通部2006年1号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并书面告知船员不予签证的原因。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
港口法》的规定,建立互相通报制度。
2.船舶维修点的整治措施。
一是市经贸委要联合海事、航道、安监部门,对辖区的船舶维修点进行全面核查。要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二是认真审核每一个船舶维修点资质。主要审核其是否持有船舶修造资质证书;检查其设备、技术力量、人员是否满足维修条件;所用岸线是否经过港口部门的批准;水域是否经过航道部门的批准;是否经过相关评估。
三是全面清理和规范辖区船舶维修点。对私设或有碍通航安全的船舶维修点,要集中力量予以取缔;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船舶维修点,要整合并划定准予设置船舶维修点的具体位置,确保船舶维修点不影响顺航道行驶船舶的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