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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境内河湖建立“河(湖)长”制的意见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境内河湖建立“河(湖)长”制的意见
(宿办发〔2008〕51号 2008年5月6日)


  为进一步加快“生态宿迁”建设步伐,加强境内河湖水质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功能,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在全市河湖建立“河(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环保优先战略,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更加注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建设“烟波水世界、绿色梦田园”的生态宿迁目标,积极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建立河湖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河湖(断面),至2010年实现全面达标。其它河湖基本达到“六无”标准,即水面无漂浮物(含动物家禽尸体、水生植物),河湖岸脚岸坡无垃圾,河湖沿岸无枯树败叶、绿化空白、乱排放污水粪便,河湖内无沉弃船、违章生活船,河湖岸边无违章建筑、违章搭建,河道蓝线范围内无乱堆放及违章耕种。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一河(湖)一长”。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河湖由市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其它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重要骨干河道由县(区)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一般河湖、水库、塘坝、沟渠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河(湖)长”,实行“一河(湖)一长”制。

  (二)落实管理责任。河湖管理与维护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各地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和河道、湖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一河一策”的管理与维护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每一条河、每一段堤防、每一亩水面都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主体。

  (三)增加河湖管理与维护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以及河湖管理与维护的投入力度,明确经费渠道,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河流、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重要骨干河道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一般河湖、水库、塘坝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措管理维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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