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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宿迁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推动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宿迁工商局、宿迁国税局和宿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宿迁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等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迁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市保险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宿迁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宿迁市支队后勤处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统计局、市经普办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办公室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普查工作氛围。
  (三)严格质量管理。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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