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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

  8. 科技研发工程。鼓励支持本市经贸、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加强秸秆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发,提高秸秆利用率,开拓秸秆利用新途径。至“十一五”末,全市利用新技术成果消耗秸秆5万吨以上。
  四、政策措施
  实施秸秆全面禁烧和综合利用,需要疏堵结合,加以政策引导。现提出十二项奖惩激励措施:
  1. 对各类利用秸秆的工业企业及加工项目,优先向上级申报争取扶持;免收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地方行政性规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电费争取按农业用电标准收取。扶贫小额贷款向此类企业倾斜。银行信贷及担保机构在担保上给予扶持。
  2. 对各县(区)超省项目补助计划指标购买秸秆回收综合利用的机械,如打捆机、秸秆还田机(含反转灭茬机)等,由县(区)财政按省补标准予以补贴。
  3. 对利用机械收割,留茬高度低于15厘米的,县(区)财政给予农机手每亩5元奖励;留茬高度高于15厘米的,有关部门给予农机手每亩10元处罚。
  4. 对以秸秆为基料生产食用菌且规模在20万平方尺以上的种植大户,由县(区)财政对其建设冷库和购买菌种给予适当补贴。
  5. 对供气农户500户以上的秸秆气化站,除享受省补政策以外,县(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设费补贴。
  6. 对年消耗秸秆30吨以上的畜禽集中养殖区,县(区)财政按照每立方米20元标准给予秸秆青贮补贴。
  7. 对秸秆收储大户就近建立秸秆集中堆放场,当地政府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集中堆放且年收储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由县(区)财政给予每吨30元补助。对运输秸秆及其加工产品车辆,在遵守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交通、公安部门予以扶持,争取免收过路过桥费。
  8. 对各地、各部门成立的秸秆综合利用研发中心,参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补助政策,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扶持。同时,同级财政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每项成果5000-20000元的奖励政策。
  9. 发现有焚烧行为的,依法对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0. 对全年没有发生一起秸秆焚烧的乡镇(街道办),县(区)对其领导班子奖励5万元,其中50%奖给其主要领导;对没有发生一起秸秆焚烧的行政村(居),奖励村(居)级领导班子1万元。对10%以上的村(居)发生秸秆焚烧的乡镇(街道办),对乡镇(街道办)领导班子罚款2万元;30%以上的,对乡镇(街道办)领导班子罚款5万元,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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