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
11、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受理投诉等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5、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公务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镇区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五)镇(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镇(区)集体企业及其他镇(区)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