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局、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内容,并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1、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或相关单位意见后,再按规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或备案审查;
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产业导向目录等;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或者治安、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文化、扶贫、优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土地征收、征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交易情况,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情况;
8、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