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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三十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确保足额及时,同时要列入考核目标。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按2‰收取滞纳金。收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由县(区)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
  (三十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县(区)设立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专项用于文化事业和重点文化项目建设。
  八、鼓励社会力量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七)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1.对市、县(区)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站)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5.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
  (三十八)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十九)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四十)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切实加强对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四十一)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的同时,完善投入方式,增强导向作用,提高资金效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市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侵吞,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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