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继续在财税、土地、劳动保障、融资等方面对重点文化产业集团给予支持。
(二十五)引导支持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战略,提高连云港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含设备更新),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六)列入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文化产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对经营者、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实行年薪制等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六、认真落实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八)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对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发行的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县及县以下各类企业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十)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三)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征足、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十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娱乐业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