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十九)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二十)扶持发展动漫和文化创意产业。对在我市设立的动漫和文化创意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有关文化各项优惠政策基础上,可获得资助。
(二十一)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二十二)鼓励文化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有关优惠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和《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06〕173号)执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十三)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 10号)、国家
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 19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五、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集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