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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九)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综合性文化站、村文化室、农家书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要全面解决乡镇文化站无房和面积不达标的问题。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性文化活动。
  (十)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十一)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 69号)精神,切实关心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保持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稳定。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十二)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行政规费依法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凡新建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把关,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文化活动用房。
  (十四)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十五)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十六)党报、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十七)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积极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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