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提升粮食产业化经营水平
(九)提高粮食科技进步能力。积极消化、吸收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更新改造落后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增进产学研合作深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和技术整合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国家和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加快产品延伸开发,发展方便、专用、功能等营养安全食品,适应现代居民消费功能化、多样化需求。
(十)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和品牌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增强开发创新能力、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逐步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 128号)要求,支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精深加工企业发展。
(十一)完善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订单粮食生产,推行二次结算、延期保值结算等收购方式,促进优质高效粮食规模化种植。加强粮食产后收购、储藏等服务,减少农民粮食收获损失。鼓励发展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市场,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参与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切实提高其产业辐射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基地的贷款扶持力度。
四、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十二)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根据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实际,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原粮卫生质量监测等职能,依法核定并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执法。各县、区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粮食流通的具体监管办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原粮卫生监管,严防不宜食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要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放心粮油”管理,严格“放心粮油”进货渠道。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合力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等市场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的监管,严格质量检测和认证,确保市场粮油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消费。
(十四)加强责任制落实。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关系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关系粮食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形成共识,凝聚合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县、区要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县、区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运用现代发展理念、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经营方式、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基础设施加快改造和提升传统粮食流通产业,推动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