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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07年杭州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2007年杭州市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的通知
(杭民发〔2007〕4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关于建立杭州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04〕147号)精神,按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杭州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27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8515元为基数,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比例相应增长。现将2007年重点优抚对象的优抚金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抚金标准(详见附件2)。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优抚金标准除年优待金不发,其它可参照相对应伤残等级、伤残性质发放。
  调整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人员15228元/人·年,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人员12372元/人·年,因病一至四级伤残人员9516元/人·年。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发放。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伤残护理费低于当地伤残护理费标准的,本人可于12月15日后持有效凭据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给予补足。
  三、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收入水平低于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可于12月15日后持有效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同等级残疾优抚金标准的,本人可于12月15日后持有效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按优抚金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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