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5.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在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是否按《办法》规定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验审时间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工作从2007年6月开始,至2007年9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6月31日前为预算单位自查阶段,7月1日至9月底为验审实施和整改阶段,9月初开始,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账户验审后出具验审意见书。
五、验审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银行账户验审工作顺利开展。银行账户验审工作是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延伸,是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好银行账户验审工作,确保银行账户验审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好银行账户自查工作,按要求填写《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验审表》,提供相应开立账户的有关文件依据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汇总统一报送杭州市财政局。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验审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1.超出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使用账户;
2.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办批准开设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4.出借、出租账户;
5.逾期使用账户;
6.未按规定报备账户;
7.其他违规问题。
联系地址: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政局综合处 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87715134、87715136 联系人:冯丽君 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