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补偿费(以下称生育待遇)。
(二)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和看护假期津贴。
第十七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为其连续或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男配偶假期津贴。其中:
(一)生育待遇(含孕期检查费、营养费):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宫产为420%;
(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1、不满4个月流产为50%;
2、引产术为120%(含死胎、死婴),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
4、皮下埋植术为15%;
5、输精管结扎术为30%;
6、输卵管结扎术为50%;
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
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
(三)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
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50%。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付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引产、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