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和省属驻本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人事、卫生、物价、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及各级总工会、企业工会和妇联组织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纳。参保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市)级政府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省的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