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是指干部(含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二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