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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由财政部门从土地收益调拨部分作为土地储备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需要贷款的,银行及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土地储备贷款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管理。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与供应

  (一)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江城区、海陵试验区、高新区、岗侨区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工作,由所在区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可另行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二)储备土地的利用。在土地储备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增加土地收益。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二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三)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将计划供应的储备土地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向社会公示。储备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市辖区内储备的商业、房地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涉及江城区(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定区域)、海陵试验区、高新区、岗侨区的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辖区内储备的工业用地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各分局土地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拍、挂。供应的储备土地,须先委托中介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经地价审定领导小组批准并确定土地的起拍价,然后再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价高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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