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2、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按年新增额的0.2‰给予奖励。
  3、市重点项目当年贷款到帐额,根据贷款性质分别按以上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按以上三项累计计算。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由市经委会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对工业经济信贷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每年1月15日前,需向市经委报送:
  1、经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的《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见附表1);
  2、《南京市重点项目信贷统计表》(见附表2)。

  第九条 由市经委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奖励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表彰奖励,并在年度市级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经费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奖励本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表1:《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

  附表2:《南京市重点项目信贷统计表》

  附件1
  ××××年南京市工业经济信贷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指 标

上年余额

XXXX年余额

余额增减(±)

上年累计

发放贷款额

XXXX年

累计发放贷款额

累计发放贷款增减(±)

 

本地

 

本地

 

本地

 

本地

 

本地

 

本地

一、各项存款

 

 

 

 

 

 

--

--

--

--

--

--

二、各项贷款

 

 

 

 

 

 

 

 

 

 

 

 

其中: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

 

 

 

 

 

 

 

 

 

 

 

 

三、工业贷款

 

 

 

 

 

 

 

 

 

 

 

 

其中:短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营业管理部

审核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