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工项目。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并符合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已按期开工。
建设项目。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目标。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招商项目。重点奖励招商项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报批项目。重点奖励涉及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批准手续等报批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及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新开工项目。重点奖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建设项目。重点奖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招商项目。完成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年度考核目标的招商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3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5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特别奖励,奖励金额另行确定。重点奖励招商项目责任单位领导班子。
报批项目。完成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完成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比例为60%,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比例为40%。
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3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投资额在30亿元-5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4万元,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比例为60%,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比例为40%。
建设项目。完成年度投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考核目标的项目,当年投资在1亿-5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投资在5亿-1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竣工并投产的项目,增加1万元奖励。主要奖励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确认
第七条 奖励申报及确认程序
列入当年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于次年1月10日前,由区县政府、四大开发区,以及市以上直属企业专题向市经委上报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及审批表。招商项目,同时提供项目投资协议等有关文件(复印件,下同);报批项目,提供核准或备案文件;新开工项目,提供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批准手续等文件;建设项目,上报年度建设进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