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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2、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3、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

  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附件:

  1. 梅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2. 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和“十一五”节能量

  3. 梅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表

  附件1:
  梅州市“十一五”期间
  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地  区

2005年基数

(吨标准煤/

万元)

2010年目标

(吨标准煤/

万元)

下降幅度

(%)

年均下降率(%)

全 市

1.43

1.20

16

3.43

梅江区

0.60

0.51

15

3.19

兴宁市

1.44

1.21

16

3.42

梅 县

3.10

2.51

19

4.13

平远县

1.13

0.95

16

3.41

蕉岭县

4.42

3.54

20

4.34

大埔县

1.07

0.91

15

3.19

丰顺县

0.32

0.28

13

2.64

五华县

0.40

0.34

14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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