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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六)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以及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

  2、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

  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本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根据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3、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4、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完善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并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污量的核定;严禁超标、超总量或无证排污。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辖区内所有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梅州市环保局联网,建成完善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总量监控技术措施。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总量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或迁入定点工业基地。坚决依法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和扶持政策。

  1、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制定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适当提高收费标准。适当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2、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市、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筹集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跟踪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情况,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节能减排项目,均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行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4、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加强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加大对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新建项目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发金融创新产品,创新金融工具,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性金融机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

  (八)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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