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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节能减排“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加强节能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加国内外节能技术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先进节能技术的发展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支持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2、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行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监测、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以排污总量控制、治污项目进度、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实行逐级考核,并将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对没有完成责任书要求的地方,暂停该地区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与责任追究挂钩,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规定,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制度,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各县(市、区)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本辖区内消化解决,以确保污染增量不超过污染削减量,探索鼓励和引导有需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4、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5、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的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规范有序用电,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6、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楼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加快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7、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公交设施规划和建设。严格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使用高油耗汽车,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积极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8、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电脑等家用及办公电器、设备,降低待机能耗,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9、大力开展农村节能。

  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装备。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农村水电代燃项目。

  10、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11、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创造条件建立市县两级节能监察队伍和市级节能监测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行业、企业清单和具体时间表,并督促严格执行。各级各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市县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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