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7、逐步兑现在申报水泥投资项目核准时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书,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以及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详见附件),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达到淘汰期限的企业(生产线),一律停止执行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并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价格、经贸、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上报新(扩)建水泥项目。相关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四)加强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争取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补贴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争取在省、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倾斜扶持和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