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说明中应包含制定该规定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应单独说明,主要包括被征求意见单位范围、数量,反馈及未作反馈单位情况、有关单位(公民)对文件草案的意见,以及协调、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及其处理情况。意见被起草单位采纳的,则应说明采纳意见在对应文件中的具体位置;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2、在提供起草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等材料时,起草单位应确定所提供的文件依据现行有效,并尽量全面。
(二)报送的文件草案及其起草、征求意见情况说明还应附上相应的电子文本。
四、办文
(一)报送。
1、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草案在送审时,起草单位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不宜直接送市法制局。
2、拟以部门(含部门联合)名义发布的文件草案在送审时,起草单位应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直接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二)收文。
1、市府办办文科室在收文时,应按照梅市府〔2006〕5号文第二十一条和本意见的要求,核实起草单位报送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已征求意见。对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府办相关科室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补充征求意见或补齐材料。
2、市府办办文科室在提出拟办意见前,即送一份给市法制局,市法制局认为不属该局审查范围的,应及时反馈市府办办文科室。
(三)批办。
对拟制定出台的下列文件,由市府办办文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批转市法制局审查:
1、梅市府〔2006〕5号文规定应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的文件,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梅市府办〔2006〕28号)中规定应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部文件”。
3、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四)审查时间要求。
1、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市法制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查。情况特殊的,市法制局自受理之日起,审查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