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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除外)均必须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分娩流产儿成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的标准支付。

  (二)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800元标准支付。

  (三)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400元标准支付。

  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付。

  四、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男职工假期津贴暂不纳入统筹和支付。

  五、妇女生育(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可到当地社保局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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