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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市管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和国有土地使用功能配套设施建设的比重。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用地单位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批准用地之日起60天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付款到期后,仍不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方可解除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动工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延长动工期限的,若基准地价调升,应当补交差价。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本地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基准地价: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区域因素:指影响城镇内部区域之间地价水平的城镇繁华程度及区域在城市中的位置、交通条件、公共及基础设施水平、区域环境条件、土地使用限制和自然条件等。

  个别因素:指与宗地直接有关的自然条件、市政设施条件、宗地形状、长度、宽度、使用限制和宗地临街条件等。

  容积率:指一定区域(地块)范围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整个地块的面积之比。

  区域因素修正:指剔除比较案例与待估土地由于地区特性不同产生的价格的不可比性。

  个别因素修正:指排除待估地块与比较案例地块之间由于个别因素不同而产生的价格的不可比性。

  容积率修正:指排除土地因容积率不同而造成的地价的不可比性。

  使用年期修正:指排除土地因使用年期不同而造成的地价的不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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