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2008]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是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重视,严格执行省有关预警信息发布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各市、区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包括建议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三、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各市、区和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政府应急办发布。
四、达到三级预警级别、市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
五、四级预警信息由各市、区政府应急办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六、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www.gdemo.gov.cn)、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政府政务网站、江门广播电视台、江门日报、江门气象局气象信息平台、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
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由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的市、区和职能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