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安全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我市开展了全市饮用水源安全大排查工作。排查结果显示,大部分饮用水源得到较好的保护,水质达到饮用水功能标准。全市6个市、县级饮用水源中,4个为Ⅱ类水,2个为Ⅲ类水,水质良好。但是,排查结果也发现我市一些饮用水源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来源主要是养殖业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山林种植污染、河道采砂活动以及道路桥梁交通运输泄漏事故等。对此,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源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实施《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增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意识;要建立饮用水源安全应急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要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内容,明确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水利、环保、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各县、区应尽快组织开展辖区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全面清查行动,坚决取缔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对2000年以来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予停业(产)或关闭;清理饮用水源区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关闭严重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经济林项目;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截污改道,取消原排污口。
三、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建立饮用水源定期巡察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
(二)建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做好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加强对饮用水源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上游的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管,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农药;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桥梁、公路建设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过境桥梁、公路应完善设置应急设施和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