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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从严整治河道采砂工作的意见

  3.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非法设置的堆砂场点,严禁侵占土地作堆砂场。对发现侵占土地用作非法堆砂场的,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发生侵占河滩地作为非法堆砂场的,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
  4.市、县(区)公路局负责对查获的超限运砂车辆的处理工作,并派专人到砂场开展源头治超管理工作。发现被查扣的超限运砂车辆未及时处理和开展砂场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不力的,追究公路部门的责任。
  5.市、县(区)交警支队负责查处运砂车辆超载行为,并派专人到砂场开展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严禁4轴以上车辆和改装车辆进入砂场运砂,对参与运砂的报废车辆要实行强制报废。发现运砂车辆超载行为和改装车辆进入砂场运砂未及时查处、4轴以上运输车辆在市区从事运砂和开展砂场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不力的,追究交警部门的责任。
  6.惠州海事局协助水利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船、运砂船,对参与采砂运砂的报废船舶实施强制拆解。对参与非法采砂的挂靠船舶取消其挂靠资格。查扣的“三无”船舶未及时拆解、对报废船舶未及时提出强制拆解意见的,追究海事部门的责任。
  7.东江航道局协助水利部门查处非法采砂活动,负责对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追究航道部门的责任。
  8.市、县(区)供电部门应加强对采砂用电的监管,发现向非法砂场提供电力的,追究电力部门的责任。
  9.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派出警力配合河砂整治的各项行动,对非法采砂活动进行侦查,打击一切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未及时派出警力配合河砂整治各项行动、对非法采砂行为或非法运砂行为未及时侦破的,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
  10.市“治超办”(市公路局牵头)的3个治超点实行联动,开展24小时执法,坚决查处包括运砂车辆在内的所有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坚决杜绝超载超限运输行为。市“治超办”未进行24小时执法、对发生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未及时查处的,追究市“治超办”的责任。
  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市政府对该单位进行通报,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在河道采砂管理中做到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管理,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二、严格治理源头,切实加强采砂现场的管理
  (一)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砂场地磅管理制度,严禁4轴以上车辆进入砂场运砂。市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砂场地磅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负起采砂现场的牵头监管责任;所有合法采砂场都必须设置地磅,并且认真落实地磅管理制度。凡不设立地磅的砂场,一律撤销其采砂资格。交警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实行暂扣处理;对进入砂场的报废车辆由交警部门查扣后实行强制报废;对进入砂场的改装车辆,由交警部门进行查扣;对超量装砂的车辆,由水利、公路、交警三部门派出的地磅管理人员强制卸至符合规定标准才能放行;对不履行职责的采砂现场监管工作人员,实行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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