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单位转让二手房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83号)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单位转让二手房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管权限
(一)转让市内四区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税务登记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北三市及长海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未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单位转让坐落在市内四区的二手房,其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二手房的买受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转让市内四区以外的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转让市内四区以外二手房的,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二手房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转让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二手房的税收征管权限
上述(一)、(二)条中的二手房均不包含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高新技术园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辖的二手房,转让方、买受方应缴纳的各税,由高新技术园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