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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5号)精神,推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保险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保险业务迅速增长,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保险功能不断发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促进我市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我市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我市保险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业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越来越大。
  加速推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市抵御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我市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我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新思想观念,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二、积极稳妥推进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加大保险业服务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认真总结我市实施水稻、能繁母猪等保险试点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我市特点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具备条件时探索开展烟叶、茶叶、蔬菜、花卉苗木、水产等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我市农业支持体系。
  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要切实整合支农资金,优化支农资金结构,充分发挥保险运作的放大效应,逐步将农业保险补贴纳入我市财政预算,对政府扶持发展的专门生产项目投保农户等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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