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市农村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①本市农村户籍学生。由于佛山户籍改革的特殊性,本市农村户籍学生的确定,可根据“户口簿”登记的农村户籍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颁发的“股东卡”进行认定。
②省内外农村户籍学生。广东省内外农村户籍的学生须提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进行认定。
③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子女。这类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须提交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复印件)进行认定。
(4)经费分担比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区负责:即各区及以下学校的资助总额在中央和省财政根据不同地区明确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后,余下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市直学校在中央和省财政根据不同地区明确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后,余下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
(5)发放办法
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工作要求和管理,按佛山市教育局、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佛教财〔2007〕29号)执行。各校要向省准确报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收集系统》内容,填写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留存学校。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配套资金
各普通高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帮助管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各学校(院)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操作,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