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对青少年卫生、营养、保健、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对城乡青少年及其家庭加强营养指导;通过财政资助、勤工俭学、社会捐助等方式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标准,保证必要的营养需要。根据新时期青少年青春期特征和成长过程中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
(十)加强体育安全管理,指导青少年科学锻炼。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加强对大型体育活动的管理,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生体质健康和学校体育、卫生评价及督查制度
(一)各级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
义务教育法、
体育法、《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对照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制定评价细则,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各级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并不断改善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的基本条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学校体育和卫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和评价制度,测试报告书要作为中小学生成长纪录或中小学生素质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测试结果要列入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新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形成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改革和完善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将学生日常体育成绩、体质健康状况、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作为重要评价内容,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分量;全面实行体育成绩计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制度;积极推进在高中毕业会考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将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坚持体育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准予毕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