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作为日常教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整体教育工作、教学活动安排,列入课程表,使活动内容及场地器材有明确安排、组织指导人员落实到位,以保证活动正常开展;要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要开发、推广符合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深受学生喜爱的个人、集体竞赛项目和具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组织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四)加强体育社团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组织、吸引和激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以此推动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残疾青少年的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要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职能。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五)加强对学生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符合青少年特点、适合学校普遍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对统一的、长效的青少年体育竞赛规则及分级分类的竞赛制度。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学校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
(六)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办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重点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评估,必须将学校开展群体活动和形成体育特色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关于优秀学生运动员的招生、学习与学籍管理、训练与比赛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大、中、小学优秀体育人才相衔接的“一条龙”选拔、训练机制,为国家奥运战略和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