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增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及省里要求,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四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及省有关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切实解决当前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目标,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采取全面调查、集中处理的办法,认真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建立防范土地闲置的长效机制,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奠定良好基础。
㈡工作原则: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公开处置”的原则,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清理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范围及对象
㈠清理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闲置土地。
㈡清理对象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