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5月27日-5月31日)
市、县(区)、乡(镇)三级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协助清收动员大会,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协助清收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区)、乡(镇)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5月31日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助清收方案,并上报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全面协助清收阶段:(6月1日-8月31日)
1、农村合作银行列出有不良贷款的“二类人员”(即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债务人清单,并通知债务人,于6月30日前还清贷款本息,并告知其所在单位督促偿还;确实不能一次性归还的,由农村合作银行与债务人签订分期还款计划,由其所在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监督执行。6月30日前未按要求偿还贷款的“二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谈话,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由债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扣发其本人工资(除基本生活费、代缴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和所有奖金,用于偿还贷款或担保债务,直至全部还清。对在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还清贷款或担保贷款本息的,免收部分逾期加罚息;未在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或担保债务的,采取法律手段清收。
2、重点做好“赖债户”、“钉子户”的协助清收工作。对“赖账户”、“钉子户”,要依法加大对其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以暴力胁迫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3、对农村自然人拖欠的贷款,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协助清收,有还款能力的要动员其及时还款。对还清欠款暂时有困难的,帮助其制定并落实限期还款计划;对确因生产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的,视其困难程度适当给予延长还款期限、优惠利率等照顾。
4、采取强制手段和措施,提高农村合作银行已结案件执行率。对农村合作银行已申请执行但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执结率。
㈢阶段性验收总结:(9月15日前)
市清收处置领导小组将对前期协助清收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总结,为下一阶段协助清收工作提供信息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