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处理我市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原则
㈠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既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平安新余做出积极的贡献。
㈡处理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做到 “四个一定”,即:该拆除的严重违规建筑一定要拆除;该处罚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处罚;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建设规费及税收一定要补缴;该补办的工程建设手续一定要补办。
二、处理对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200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处理程序
㈠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200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查, 主要包括:用地违法、开发违法及建设违规,并将违法违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告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㈡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分别对违法违规的建筑、土地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市房地产开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意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最终的处理意见,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至各相关单位执行。
㈣对确定拆除的严重违法违规建筑,由市城管执法局下达拆除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接到市城管执法局拆除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自行拆除,逾期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
㈤对确定不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按以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