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的情况。
各行业领域督查具体内容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四、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
从5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
㈠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方案精神,研究制订和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重点、要求和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督查方案,于5月10日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㈡从5月初开始至6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由负责同志带队、专业技术干部和专家参加的综合或专项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查,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县(区)对所辖乡镇的督查不少于1/3,每个督查组在基层工作时间不少于40天。
㈢从7月初至7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继续进行重点专项督查的同时,市政府派出由县级干部带队、专业技术干部和专家参加的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对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以及本方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组成人员和时间另行安排。
㈣从7月底至8月初,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进行总结,逐级汇总上报。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8月2日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汇总形成总结报告8月5日报市政府和省安委办。
五、督查方法
㈠听取被督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情况汇报;
㈡查阅被督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文件、规章制度以及作业规程、图纸、报表台账等资料。
㈢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和集中督查。
㈣向被督查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通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跟踪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