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
汛前,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有条件治理的要及时进行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应对受威胁的居民采取避让措施。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要隐患点应编制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专门应急预案。
㈣加强汛期巡查、监测工作,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重要防护区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县(区)明确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完善县、乡、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和落实基层联户防灾责任制;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巡查监测和报告责任,发现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或其它明显征兆,要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矿山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做好监测、防范工作。
㈤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制定和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作好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重大险情,及时启动灾害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防灾和抢险救灾。
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必要的投入
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
㈦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三同时”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避免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尤其要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引导农户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建房。
2、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3、禁止陡坡开荒和不合理切坡,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和进行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已有陡险边坡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在当地基层政府统一部署下,采取必要的排水、削坡减载和压脚加固等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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