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仙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仙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仙女湖水环境,保障我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埋单”的原则,坚持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块块”落实与“条条”联动相结合,做到精心操作,务求实效。通过整治,使仙女湖的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确保仙女湖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达到三类标准,让市民喝上干净的水。
二、工作任务
㈠仙女湖区管委会
1、仙女湖流域内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工矿企业。
2、现有工矿企业单位应积极防治污染,外排废水在2008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造成仙女湖水质严重污染和存在重大污染隐患及违反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
3、整治规范景区内餐饮业并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现有餐饮业数量,严禁新发展餐饮企业。
4、严禁在景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畜禽生产活动,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在2008年6月底前予以关闭。对1公里范围外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加强污染防治,实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沼气事业。
5、各景点都必须新建生态污水处理设施,2008年12月底前实现污水零排放。
6、2008年12月底前,在湖区内人口较集中的村镇建设生态污水治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