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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景区内应保持生态平衡,禁止乱采滥伐野生植物和捕杀景区内的各种鸟类、青蛙等野生动物。

  景区内的观赏性养殖,应规范管理、控制规模、数量,切实做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科学划定核心景区,其范围包括:

  ㈠景区内所有可浏览水域;

  ㈡景区内所有的生态保护区;

  ㈢景区内自然景观保护区;

  ㈣风景浏览线路依自然地貌环境视线可达视域范围;

  ㈤景区内史迹保护区的全部范围。

  核心景区内餐饮业应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核心景区餐饮业主必须持有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其生活、餐饮废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零排放。

  第二十六条 景区景点的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二十七条 仙女湖水域周围、码头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现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卫设施,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限期迁移。

  景区景点应当配置防渗漏的垃圾回收储存装置,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物必须实行袋装化管理,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推进洁净旅游,洁净消费,提升游客的生态旅游意识,把对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九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过市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报建计划。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景区景点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环保、农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㈡项、第十条第㈠项规定的,由市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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