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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


  (十一)溪流、支流两岸和湖岸100米内设置厕所、垃圾箱;

  (十二)溪流、支流两岸私设暗管、挖设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设置排污口;

  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㈣填埋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理垃圾;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㈠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㈡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㈢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外从事网箱养殖的必须向农业部门申请核发《养殖证》,禁止投放饲料、肥料、鱼用化学激素等。

  第十二条 控制中心湖区水上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规模,鼓励向中心湖区以外的水域发展,逐步淘汰低档次的水上休闲娱乐项目。鼓励发展符合环保标准和高档次的水上综合娱乐项目。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仙女湖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控制仙女湖船舶的总量。船舶更新应优先采用电瓶、太阳能等无污染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第十四条 在仙女湖行驶的所有船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任何船舶不得运载危险品。

  第十五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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