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和汛期值班制度。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畅通的信息渠道。在汛期,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在汛期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领导带班制度,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以保证能够随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五)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必须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救灾所必须的交通、通讯、物资器材和工作经费,配备越野车、对讲机、生命探测仪、GPS卫星定位仪器和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等,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得以正常进行。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长远经济发展考虑,切实贯彻和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做好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计划、规划,各级政府必须建立以地方财政为基础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各级地方财政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到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预算内,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计划、规划和实际发生情况,统一调配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抚州市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2008年)一览表(略)
3、抚州市2008年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管理责任人名单
4、2007年及以前地质灾害点分布示意图(略)
5、崩塌、滑坡、塌陷灾害重点防护区段示意图(略)
6、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护区段示意图(略)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序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二)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并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以后每24小时向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6小时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情况1日内报国土资源部。
(四)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小时内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五)对于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6小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有人员死亡或失踪的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4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区)政府,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实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26日前应将当月地质灾害发生和成功预报的情况书面报至市国土资源局,也可指定工作人员(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每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专用电子邮箱为liuguohua4456@163.com),当月地质灾害报送后发现要补充的,在下个月报时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