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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应急准备、避险和抢险救灾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购置和贮存好应急工作物资和器材,培训基层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工作演练,做好应对突出地质灾害的各项防范准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后,灾发地各级政府要立即按《抚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抚府办字[2005]143号)要求,启动相对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统一部署应急避险和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对预警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派出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加强监测和防范技术指导。
  2、预警点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严密可行的避险、转移、抢险、救灾方案和措施,保障必要的抢险救援人力和物力及时到位。
  3、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险情,县(区)、乡(镇、场)政府要按既定的安全线路组织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对灾害影响范围内的重要设施,如重要交通线、军事设施、水利水电和通信设施等,要做好保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提出应急防治方案,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主要由武警和公安组成的抢险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简易工程措施;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急救人员抢救伤员和负责灾区疾病控制和卫生、食品安全工作;交通、公路、水利、通信、供电、城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等后勤急需,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有关基础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抚恤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灾害发生地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与当地驻军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立即请求驻军提供救援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灾区应急抢险救灾和防治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
  灾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速报制度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速报灾情。汛期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进行复查,对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并向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编发当年度汛期地质灾害情况通报。
  (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治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查,严禁没有相应资质单位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相应业务。未经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其他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责任单位组织,同时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五、实施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政府领导要分片包干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各乡(镇、场)的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其他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山塘、水库、堤坝崩塌、滑坡隐患的防治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边坡、路基滑坡、崩塌、塌陷隐患的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学校的防治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旅游部门负责风景旅游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铁路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无因地质灾害而造成人员伤亡,尤其要确保不发生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政府主管领导为首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组织协调所在地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要实行领导分片负责,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要组织落实具体防护责任人。在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地和灾区,要建立前沿防灾救灾指挥机构。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防相结合。监测预报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气象、水利、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负责,驻各地地勘单位要大力协助当地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工作。全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技术支持单位列于附件三,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落实本地区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组织和工作任务。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条件比较复杂,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基层科学防灾减灾能力。要依法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可能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要及时给予制止、纠正和采取有效预报措施;对已造成危害的,要根据“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与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备案制度,凡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前必须预先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对于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制止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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